关于我们 About Association
中欧低碳生态国际合作促进会章程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中文名称:中欧低碳生态国际合作促进会
英文名称:China Europe Low-Carbon Ecological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 Promotion Association(缩写CELCEICPA)
第二条 性质:由中国和欧盟城市、企业、科研机构、大学发起成立的非盈利、非官方的商会组织。
第三条 宗旨:以协助政府宣传贯彻《中欧城镇化伙伴关系共同宣言》及《中欧创新合作联合声明》为己任,为中欧城市及企业提供低碳生态可持续发展咨询服务。
第四条 目的:搭建中欧低碳生态国际合作交流对接平台,增进中欧经贸交流,实现中欧双边低碳资源优势互补,促进中国和欧洲经济共同繁荣。
第五条 愿景:推动中欧及全球低碳生态国际合作对话交流,宣传中国和欧盟及全球低碳生态发展经验与成绩,建立国际合作交流长效机制。
第六条 注册地址: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
第二章 职能与任务
第七条 定期、不定期为会员提供中欧及全球低碳生态发展的最新市场分析、业界动态、科技信息、政策解读等服务。
第八条 充分利用促进会与有关政府组织、行业商会、科研机构、国际组织的资源,定期、不定期组织开展各类活动,为会员提供多角度的交流合作机会。
第九条 积极推广会员单位的新技术、新产品、新方法、新经验。
第十条 开展交流合作,协助会员城市、企业、机构寻找合作伙伴,促进会员单位广泛参与国际竞争。
第十一条 承担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任务。
第三章 组织机构
第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
(一) 会员代表大会为促进会最高权利机构;
(二) 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以下权职:
1.制定和修改章程;
2.选举和罢免各职能部门及专门机构负责人;
3.审定并通过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4.决定终止事项;
5.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(三)会员代表大会每年举办一次,可选择在中国或欧洲举办。必要时,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,可提前或延期举办并登记备案。
(四)每届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十三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促进会开展日常工作,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。
第十四条 理事会职责:
(一)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;
(二)选举和罢免会长、副会长、理事长、常务副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常务理事、理事;
(三)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;
(四)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,听取年度工作报告;
(五)决定会员的吸纳和取消;
(六)聘任秘书长和机构负责人;
(七)领导促进会各机构开展工作;
(八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第十五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十六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,特殊情况可以通讯方式召开。
第十七条 促进会设立常务理事会。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,对理事会负责;日常事务实行秘书长负责制。
第十八条 会长、副会长、理事长责任权利和义务
(一)会长、副会长、理事长具备以下条件:
1.在国际上有较大影响力;
2.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七十周岁;
3.无违法违纪行为;
4.维护促进会章程;
5.积极支持促进会工作,热心参加促进会的各项活动。
(二)会长、副会长、理事长行使以下权利:
1.轮流执行促进会常务工作;
2.检查会员代表大会、常务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;
3.代表促进会签署对内对外重要文件;
4.为促进会发展提供战略规划;
5.决定促进会日常工作中的重大事宜。
第十九条 秘书长(首席执行官)行使以下权职:
1.主持开展促进会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;
2.协调各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开展工作;
3.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开展工作;
4.制定促进会年度财务预算。
第二十条 顾问团:成员由全球可持续发展、低碳生态领域政要、专家、企业领袖、名人担任;
顾问团为促进会的发展提供战略性建议。
第四章 会员
第二十一条 促进会会员为城市领导及部门负责人、企业领导及部门负责人、专家学者、大学领导及负责人、科研机构领导及负责人、行业协会领导及负责人。
第二十二条 入会条件:
1.维护促进会章程;
2.有加入促进会意愿,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。
第二十三 入会程序
1.提出入会申请,填写(入会申请表);
2.秘书处初审,常务理事会终审通过;
3.核发会员证书、牌匾,建立档案数据库,提供相应服务。
第二十四条 会员权利:
1.选举权和被选举权;
2.对促进会工作建议权和监督权;
3.优先分享促进会资源,优先参与促进会组织的活动;
4.享受促进会提供的其他服务;
5.入会自愿,退会自由。
第二十五条 会员义务:
1.维护促进会章程,执行会议决定、决议;
2.积极传播促进会宗旨,维护促进会社会形象和合法权益;
3.积极参与促进会举办的各项活动,并及时定期交纳会费;
4.支持协助促进会相关工作,接受促进会监督管理。
第二十六条 自动退会:
1.有严重违法行为的,视为自动退会;
2.连续两年不参加促进会活动,不交纳会费,视为自动退会。
第二十七条 取消会员资格:会员不遵守促进会章程,或有损促进会名誉,经促进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,取消其会员资格。
第五章 经费来源、资产管理与使用
第二十八条 经费来源:
(一)会员交纳的会费;
(二)政府资助、会员单位赞助和社会各界捐赠;
(三)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、利息等。
第二十九条 会员的年度会费为5000元、国际800欧元;理事年度会费为2万元、国际3000欧元;副理事长年度会费为5万元、国际8000欧元。
第三十条 促进会经费用于本会业务范围和本章程规定的事业发展项目。
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序
第三十一条 促进会章程的修改,须先有常务理事会提出修改意见,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方能有效。
第三十二条 促进会修改的章程,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十五日内,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。
第七章 会徽、会旗
第三十三条 促进会的会徽会旗由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全体会议审定,作为促进会的标志。
第八章 附则
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中欧低碳生态国际合作促进会。
第三十五条 促进会工作语言为中文、英文。
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。